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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概述

发布时间:2019-12-18  作者:海晶环保-六六  已阅读:2547 次

 为规范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基本配置标准,主要包括人员编制及结构、业务经费、工作用房、仪器设备等内容。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监测站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配置标准和装备水平。 

 

一、 环境监测站人员编制与结构标准 

本标准将原一、二、三、四级环境监测站调整为总站、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即一级站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中心站,由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国家各部门设置的行业监测总站。二级站为各省辖市、地区、盟(州)及直辖市所辖区设置的环境监测站。三级站为各县(市)旗及地级城市所辖区设置的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中各级监测站的人员编制是按照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的,同级监测站的人员数量因不同地区的经济或人口总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各级监测站要依据本标准,按照“因需设岗、按岗设编”的原则确定本站人员编制,形成合理的人员规模和结构。  

表一  环境监测站人员编制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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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建[2000]438号)规定,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等)、科学研究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环境监测业务费(不含人员经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以重点保证。监测业务用房是环境监测必备的基础条件之一,应满足监测工作的基本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逐步加大监测业务费投入,不断改善监测业务用房条件。 

 

表二    监测业务经费与用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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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测站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本标准分为基本配置和专项配置。基本配置为各级环境监测站履行综合性监测职能,完成日常监测任务所必需的基本要求和基础配备(见附表三)。 

专项配置是根据本地环境特点,开展生态、近岸海域、沙尘暴、辐射和应急监测等专项工作所必需的基础仪器设备(见附表四) 

 

表三    各级监测站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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